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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参与 | 时间:2025-04-05 18:34:06

第二,健全常见、多发和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工作指引。

三则,超越传统法学的局限,即突破以法官适法为导向的行政法学传统体系格局,回应行政法制度层面促进行政目标、任务高效实现的需求。在群星荟萃的他们中间,就有《行政法论丛》(以下简称《论丛》)的第一任主编、广受敬重爱戴而于去年逝世的罗豪才教授,也有《论丛》的第二任主编、自80年代至今始终对行政法治孜孜以求、始终精力充沛地活跃在教学、科研和培训舞台上的姜明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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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蒙姜明安教授以及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其他同事的信任,让我接棒第三任主编,深感责任重大。行政法学当然也不例外。除非有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和理由,否则,该假定或原则就适用于具体方案的确定。行政法学可以也应该对此作出贡献。利用信息、数据可以对行政管理或服务对象进行精准画像,有助于政府在较少成本的条件下形成管理或服务策略和手段方案的精准选择。

在当代,经济、社会交往的发展及其复杂性,注定了在具体事务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作用边界应该如何划定——无论是通过立法划定还是通过行政自我改革划定——成为必须经常讨论的重要议题。他们于1998年创办的《论丛》,迄今已历21年,成为行政法学领域独具特色的专业辑刊。行政和解在立法以及执法中的出现不是偶然。

更为严重的问题是传统行政执法模式很少甚至没有考虑到受违法行为损害的第三人利益。党的十九大也指出: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有待加强。国务院于2004年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方式的作用。作为执法实践中已经存在并且逐渐得到广泛运用的制度,行政和解是执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具有丰富和完善行政治理体系的功能。

社会的发展使得行政机关行政管理的手段多样化。柔性行政方式主要包括行政指导、行政合同等,这些行政方式是现代行政法学的重要范畴,在当下行政执法和行政服务过程中运用的越来越多,也越来越广,并且其品格鲜明、功用特殊、成效显著,但不规范、少依据、多争议的问题也较突出,故须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加以规范地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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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高层领导决策机关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可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既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也是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由之路。但行政法主要对刚性行政方式关注较多,对作为现代治理工具的柔性行政方式却关注较少。行政和解通过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达成行政和解协议的形式来实现治理。

应当根据行政法的民主化趋势,不断加强对柔性行政方式的重视。随着行政方式从单方命令型向契约合作型转变,现代行政治理愈发凸显出对创新行政方式的渴望。在行政法上,与和解有关的概念主要有行政复议和解、行政诉讼和解、行政执行和解、行政执法和解以及行政和解等,且上述概念之间存在一定的混淆甚至是误用,从而导致实务界未能在科学和正确的理论指导下积极运用行政和解制度,而理论界对行政和解实施情况的关注也明显不够。一种是刚性行政方式,另一种是柔性行政方式。

而行政和解是一种不同于传统行政执法模式的新思维,其在现代行政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日益重要。2015年初,我国证监会正式对外公布了《行政和解办法》,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制定法中规定行政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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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行政和解顺应了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以及行政民主化水平不断进步的趋势,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但如认识不深、处理不好,也会表现出不自觉、不规范、正负面效应交织、法治化程度较低等问题,应将其纳入法治轨道并形成刚柔并济的格局。

在行政法上,行政管理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类型。笔者对于我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领域推出行政和解制度并不感到意外,因为我们可以从下列情形中发现一些踪迹。一般而言,刚性行政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其主要表现为单方性、强制性、命令性和高权性。2015年初,经国务院批准,我国证监会公布了《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简称《行政和解办法》),并于同年3月29日起施行。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也做出了与上述要求类似的规定: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和解是行政法制革新的亮点之一。

虽然刚性行政方式在现代行政管理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种行政方式主要体现为消极行政、管理行政和高权行政,进而缺乏民主性、合意性和灵活性,必须针对刚性行政方式进行民主化改造,以此促进政经协调发展,建设和谐社会。因此,行政和解是应对和解决行政实践中存在的事实或法规范不确定时所能提供的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程序选择及结案机制。

行政机关在行政方式上的革新应该是近来行政改革的最大亮点。此外,行政和解还表现在行政过程中改变了行政相对人的被动地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形成了一种双向互动的态势,是一种柔性化的行政方式。

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如何正确认识行政和解的概念、法律属性、功能以及基本原则?行政和解在执法体系中是否具有容许性以及在行政法上是否具有正当性?部分国家和地区行政和解的做法、特点如何?行政和解的适用条件、风险控制以及监督救济如何?行政和解协议的效力以及行政和解中行政优先权的行使限度如何?对于这些极为重要但又存在认识误区的问题,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全面、系统和深入地思考。2014年1月,肖钢指出要积极探索行政和解执法新模式,推进开展行政和解执法试点工作。

行政和解是在现代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行政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以及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出现的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行政现象。基于此,行政实务界尤其是证券期货等经济性规制领域和社会性规制领域一直呼唤引入行政和解制度。四、行政和解符合现代行政法治的基本理念 行政和解不同于行政行为。当下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往昔的行政执法样态已有且将继续出现很多、很大的不同。

而令笔者感到意外的是该《行政和解办法》所定义的行政和解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知存在较大差异。摘要:  行政往往具有单方、命令、强制、优先和刚性的特征,依法行政是其本色。

行政主体运用行政和解进行治理,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切实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约束,并接受监督救济法的制约,其目的在于控制和避免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和解,以实现行政相对人权益、第三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全面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在制定法中规定行政和解制度。

二、柔性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引起执法方式变革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柔性化的行政方式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必将对我国的法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

当下,转变行政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的民主化、精细化、科学化,已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时代要求。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和解是一种兼顾对违法违规者制裁和对利益受损者进行补偿的行政方式。2014年底,我国证监会发布《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意见和进一步酝酿,于2015年2月正式对外公布了《行政和解办法》。除此之外,行政和解与依法行政、职权法定原则以及行政权不得任意处分和让渡之间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

与此同时,行政和解的目标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和解协议,在行政和解协议签订过程中,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程序权利得到了充分重视,是行政民主化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柔性行政方式在我国行政实践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并且产生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进入专题: 行政和解 行政和解协议 行政和解金 。参见中国证监会,财政部《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 [23]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转引自江陵,卢申伟.和谐语境下的权力运作——行政和解制度探析[J].行政法学研究,2012(1):44. [24]肖钢.监管执法: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石[J].求是,2013(15):31. [2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Z].国务院公报,2014(1). [26]参见肖钢.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J].行政管理改革,2014(1):4. 作者简介:殷守革,法学博士,山西大学法学院讲师

行政和解金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呼唤行政方式创新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当下我国的行政执法与往昔的行政执法样态已有且将继续出现很多、很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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